发布日期:2018-04-03 浏览次数:5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 号令)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在政策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且在同专业同年级(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独排名)学生智育学分绩排名前30%,可以申请转专业;
2.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或具有特殊才能和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经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认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3.由于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4.因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申请转入录取分数相近的专业。
5.确有学习困难,可申请转入下一个年级同一录取批次接近或低于原专业录取分数的专业学习。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但不限于贫困地区专项生、民族预科班等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2.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3.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4.本硕博连读等人才培养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5.低批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6.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7.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8.学生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初;
9.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10.教务处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七条 转专业的程序
1.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发布办理转专业通知;
2.教务处拟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同时公布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
3.学生填写“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1)交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同意后将材料报送教务处;
4.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拟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转专业考核,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有义务接受学生咨询;
5.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转入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同学生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后,公布转专业名单;
6.转专业学生填写《我校转专业申请表》,学校出文件并上报学信网审核备案。
第八条 选课与补修
1.已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有关要求重新选课,各学院专业负责人有责任对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给予指导;
2.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所缺的课程需补修完成。
第九条 学费
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不变。
第十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我校转专业申请表》;
2.学生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因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或特殊才能、专长申请转专业的,转入学院成立专家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随申请表一并上报。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转学需提交《学生转学申请表》,因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教务处具体负责、主管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教务处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得先行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跨批次、跨科类、跨学期擅自办理、签批转专业、转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关于印发《我校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农教字〔2013〕53 号)、《我校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东农教字〔2014〕5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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