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03 浏览次数:9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凡参加考试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及纪律处分种类
第五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清出考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违纪”或“作弊”。考试违规者不得补考。
第七条 考试违规纪律处分依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和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须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须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答题册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以平时作业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作业有抄袭、剽窃行为。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考试材料。
(六)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八)违反第八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存储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三)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 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
(四)威胁、辱骂、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五)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利用身体隐蔽之处作弊。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违反第九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
(九)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考试过程中,通过通讯设备给他人传递答案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
其中(一)到(八)项跟原班级学习;(九)、(十)保留学籍一年,自行参加社会实践,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跟下一个年级学习;(十一)视情节决定跟原班级学习,或者保留学籍一年,自行参加社会实践,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跟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通过通讯设备接收他人传递答案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三)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的,其处分决定应在学工部门及所在学院备案。
第四章 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保留学生违规证据。
(二)如实填写考试违规登记表,详实记录学生违规的事实。违规事实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须由2 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和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事实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登记表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2 名以上(含2名)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规材料转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委派2 名以上(含2 名)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材料要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学生所在学院须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复核学生考试违规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学校处理文件。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程序、处分期限、处分决定、处分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及送达方式、受处分学生申述的时限及程序、处罚解除等其它事项,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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