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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本科生重修重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4-03      浏览次数:2425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人才培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和《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重修课程范围

第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一至六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一至第八学期)不及格课程(含课程设计及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在该课程再次开出时申请重修;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不及格课程,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安排重修;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不及格课程,安排在暑假期间重修,秋季学期开学安排重修考试。

第二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导致学生不能重修的课程,若有名称和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学时学分相近的课程开出,学生可改选并重修该课程;若无相应课程改选,学校单独组织重修。

第三条 素质类选修课不安排重修,不及格的学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四条 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外不及格课程成绩,不安排重修,学生可申请删除该课程。

第五条 每门重修课程可在该门课程下一轮次开出时重修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后续学期申请重考。

二、重修教学安排

第六条 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 人的,采取开班的重修。通识教育课程和数理化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地点;专业教育课程由学院组织重修教学。重修学生人数不足30 人的,采取跟班重修或自修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所有需重修的课程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后应认真检查自己的选课情况和个人课表,并按时跟班上课。

第八条 跟班重修的学生,可通过跨年级跨专业方式进行选课,各学院要于选课前做好选课指导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跟班重修的学生,允许上课时间冲突。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跟班听课的,须凭自己的课表向任课教师书面请假,并利用空闲时间自学;不冲突的节次仍须跟班上课。

第十条 各学期单独开办辅导班的重修课程的讲授学时规定为其计划学时的30%,一般安排在周日或晚上进行,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日常教学的1.5 倍计算;学生跟班重修的课程,重修选课人数并入初修选课人数一起计算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重修重考考试与补考考试一同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重修成绩按《我校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中相关要求进行评定记载。网上没有重修选课信息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

三、重考安排

第十三条 重修未通过的课程,可在后续学年相应学期自修,参加重考考试。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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