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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本科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8-04-03      浏览次数:42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我校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一学位)的同时,又辅修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并符合有关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而获取的学位。学科门类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 年版)为准。

第二条 双学位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学位管理体系。教务处在学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对双学位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双学位申请及审批

第三条 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一年学习,成绩优良,智育平均学分绩达到2.0 以上(含2.0)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四条 学生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根据《我校双学位招生简章》向承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攻读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承办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交纳学费后,报教务处复核、注册、公布。

第五条双学位专业招生简章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双学位学制至少为两年半,最长年限为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第七条 双学位修读学分为45-50 学分,农、理、工类要求理论和实验教学35-40 学分,文、经、管、法类要求理论和实验教学40-45 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统一要求4 学分,课程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统一要求。

第八条 双学位教学由承办学院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检查。双学位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九条 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单独进行。

第十条 学生一旦选定双学位专业,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成绩管理同第一学位专业成绩管理办法。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承办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备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已获得第一学位并且完成双学位学业者,方可进行双学位答辩,通过者授予双学士学位,由学校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因故终止双学位学习或达不到第一学位授予标准者,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审批,所取得的学分按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处理。

第五章 收费

第十四条 双学位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 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双学位收费标准按当年修读专业总学费的45%以内核定。

第十六条 双学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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